深圳经济特区谁成立的?
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在云南昆明召开 ,会议讨论了关于加快经济发展问题 和对外开放问题。在这次会上,广东省委书记 万启明的发言得到了邓小平的肯定。后来经 过多次讨论,形成了一个新的决策——开辟个 别沿海城市先行试点、逐步开放的新思路。这个 新思路得到中央批准。
1979年4月5日,国务院正式批转了 《关于调整外资税收政策的请示》。这份被简 称“2.07”号文件的文件指出,为鼓励外方 投资办厂,扩大对外贸易,决定对进口自产投 资设备和原材料的税额进行减免。
同年4月6日的新华社电讯稿中提及,由 于中国目前劳动力成本低,“对外国投资者来 中国投资兴办工业具有吸引力”;同时由于 中国的税制比较复杂且缺乏透明度,因此需建 一套新的管理制度以利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 投资。
根据上述精神,外经贸部等六部委联合制 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并在1980年3月颁布实施。该条例规定,合 资企业的设立由国家授权的投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办理;合资合同、章程须经法定机构审查认可才能生效。
为了吸引外资,促进特区经济的发展,特 区领导人在认真研究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 有关决定后,提出了两个办法和一个补充意 见。这两个办法一个是《深圳市外资企业 管理办法》,一个是《关于引进外资增加出口 收入解决外贸逆差的办法》。一个补充意见 是《关于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加强企业管理 的若干规定》。这些措施为特区的外商投资 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