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出股东收回股份?
公司法实施以来,股权变更不再限制在工商登记范围内,即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仅具有形式上的公示效力,真正的有效性还是取决于是否实际进行了交付。 由于股权属于公司财产权的一种,因此其变动也应当符合物权变动的全部要件,否则就会形成表面合法、实际不合法的矛盾状态,损害交易安全。
基于上述原因,股权其实是可以被追回的,但股权追回并不是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而是采用仲裁程序解决的。 在确定能够实现追回应予赔偿后,就可以考虑具体的维权方案了。
对于已转手的股权,原则上是以第三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确认之诉和撤销之诉都是可以考虑的方案。
但是,如果第三人在接受转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转让时已经向第三人披露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则原告诉请撤销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此时第三人受让该部分股权是善意的,也不会产生因股东会决议被依法撤销而导致股东资格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若第三人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知情,则属于恶意受让,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法律行为。
当然,在上述情况下,原告可以直接起诉被告要求返还相应款项并承担利息损失。不过,一旦经法院查明事实,证明被告所收到的款项是来自于案外人(即所谓“实际投资人”),而并非来源于本案原告,则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从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