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类贷款还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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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在这里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贷款本息无法收回或只能部分收回而造成的银行经济损失。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业务都会涉及到成本与收入的问题,因此也就会存在损失的可能。 但是,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法规规定,只有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导致银行损失才能要求赔偿;若因银行自身原因造成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违约的,银行应承担责任。 只有在借款人未按借贷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含正常偿还利息),贷款才能认定为“损失”。

也就是说,只要客户按约归还了本息,就不会有贷款损失! 但这里需注意,如贷款到期前客户通过平仓等方式提前终止合同履行,虽然银行能收取一定的违约金,但银行的本金仍然会遭受一定损失。如果银行在处理不良贷款时,存在处置不及时、方式不合理等情况,也会进一步加重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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