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多项履约义务?
对于包含多重特征的合同,企业有时需要将合同细分为数个单项履约义务。比如,某商业银行开展的一项业务活动,客户只要申请成为该行的财富客户,即可参加抽奖,最高可获得价值8 000元的数码相机。而成为该行的财富客户,需在该行存入100万元活期存款,或者签约该行信用卡“还款提醒”增值服务(该项服务属于该行的增值服务体系,属于“履约义务”)。此时,需要对该合同区分为两个单项履约义务。
又如,为了吸收长期稳定存款,某银行对5年期的50万元大额存单推出“存2送1”,即客户存入50万元5年期的大额存单,2年后该行再赠送1年的存款本息。存期为5年的50万元的存款合约和1年期的10万元存款合约是两项单独的履约义务,该银行应当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两项履约义务中。对于“还款提醒”增值服务和“存2送1”,都需要按照新收入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根据新收入准则,如果一家银行同时具备多项服务合约,需要判断这些条款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是否构成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