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运输行业如何计税?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出租司机采用单车承包或计件工资、承租经营形式,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按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签订运输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内部从业人员,并向内部从业人员收取管理费,对内部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不记账而与其他受雇人员一起发放工资、奖金的,应视为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分配形式,该运输经营企业取得的所有收入均应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述规定明确以下几方面的政策:一是上述计酬方式视为工资、奖金分配形式,不是独立承包经营,企业取得的所有收入均为营业税应税收入;二是不论承揽的运输业务是否是分给内部从业人员,只要存在向内部从业人员收取管理费并向从业人员发放工资、奖金的即为“工资、奖金分配形式”;三是如果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司机不存在雇佣关系,而属于承租关系,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司机经营所得不向企业缴付,同时也不从企业取得工资、奖金的,即符合承包或承租经营形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执行,“……从事客货运营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联运方式(包括全程通票、分段通票)运输,联运各方就各自承担的运输费用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