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保险下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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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人社部公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修订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此次修法是《工伤保险条例》颁布近15年来首次大修,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作出了重大修改,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备受业界关注的调整工伤认定范围、扩大视同工伤情形、调整部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条件以及调整工伤、职业病赔偿标准等。

《修订决定》第十一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十二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还扩大了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同时,对某些工伤认定条件做了进一步细化,增加了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另外,《修订决定》还调整了部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事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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