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侦有权跨区查吗?
有权利,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去查外地银行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情况,经重大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批准,可以将其拘留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1.“结伙”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对于“结伙”的认定,不能仅仅考虑犯罪分子的人数,更重要的是要看犯罪是否属于“集体行为”“有组织地犯罪”。如果二人以上虽然都是行为人,但是并没有采取集体行动,各自为战,则不应当认定为“结伙”;
2.多次作案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作案。对多次作案的确定,既要考虑到犯罪的次数,也要注意到每次犯罪的情节是否有差别。在量刑时,对于多次犯罪应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给予适当从重处罚;
3.流窜作案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在两个以上不同地域范围内连续作案的情况。当然,这种行为是相对于居住地点比较固定的犯罪分子而言的。例如,某甲原籍江苏,流窜到广东作案,后逃回其原籍住所被抓获,此时,由于其已经回到原籍,不再符合“流窜作案”的条件,就不能再适用该条款将拘留期限延长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必须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经侦立案的侦查权是全国都是没有限制的,经侦管辖权按照犯罪地来确定,如果在上海犯罪的,那么由犯罪地的经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犯罪集团案件、 multiple crime案件、travel crime案件等刑事案件,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指定管辖。所以要看是在哪里犯罪,如果不在上海犯罪的,上海经侦没有管辖权。
刑事案件经侦管辖如何确定?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上是以犯罪地作为确定级别管辖地区,即以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案件的审理法院。所谓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行为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按照法律的规定,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域的标准和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域管辖的普通标准。
2、以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域管辖的补充标准。即以犯罪地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尽可能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便于就地查明案情,就地调查核实证据,就地执行判决,同时也有利于犯罪地的群众开展法制教育。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被告人居住地,是指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