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融资租赁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不能按时将租赁物交付使用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不动产,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租金收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 国家所有的财产,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经法律授权的组织所有。
第五十九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不交付拍卖标的物的,买受人要求拍卖机构返还其交纳的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买受人明知的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以上是我找到的法律依据。从上述法条可以得出两点:
1.中国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规;
2.融资租赁是合法的,并受到法律保护。 从现有规定来看,融资租赁业务基本处于监管缺位状态。这会导致两个问题:一是融资租赁公司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规范引导,二是有可能会产生大量的违法违规融资行为,从而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现在许多文章里提到“融资租赁”的时候经常将其等同于“直租”业务,而事实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融资租赁包含了“直租”和 “融租”两种业务模式。
“直租”业务是售后回租模式的一种特殊情形,即所谓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备案清单》中有列),是指承租方出售设备给出租方,出租方就同一设备向承租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且承租方具有回购义务的业务模式。这种业务模式下,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而是一直留在承租方处,又称之谓“留购”。所以,这种业务本质上仍然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只是以租赁物的所有权作为抵押担保而已。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