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耕地红线还存在吗?
我们这,原来是一望无际的水稻田 后来,有些被填了,盖起了楼房 因为是县城中心地区,所以没有搞什么生态补偿之类的 然后,在距离这十多里地的地方 开挖取土,建起了大型停车场(用于商场和酒店) 这地方本来不算什么宝地,也就一般的粘性土,但正好这里有个小湖,也就是一般的湿地,所以,取出来的土不能直接用来建设。就得用其他方法加工一下。于是,就弄了一个晒场一样的场地,把土晒热了,再用专用的碾子碾碎,制作成土块备用。这些土的用途就是用来装修用的贴地板啥的。 这个项目算是县里引进的大项目吧,投资好几个亿那种。现在,这块已经变成了一片高楼大厦。
还有,离这不远,原来说是要建一个现代化农业园,搞现代农业,种植养殖什么的。也填了水田,刚铲平准备开发的时候,遭到了当地农民的抗议,政府出面协调,说是会给大家另外安排耕地之类。反正当时农民也不懂这些,见有政府出面协调,也是抱着将信将疑的态度,后面就慢慢不了了之了…… 现在,这片地上也盖起了房子,应该是某大型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公寓或者小区什么的。 要说这些地方的耕地,肯定是有了补充的。不过,这种补充,是不是真的如表面那样顺利,那就不得而知了。
我国是一个耕地稀缺而人口众多的国家,因此严格保护耕地对于13亿人口的中国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所谓耕地红线,是国家划定的不可逾越的耕地最低数量界限。这是中国耕地保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中央1号文件提出,建立耕地红线制度。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严格审核建设用地,防止突破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耕地保有量目标。从严从紧管好城乡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1997年国务院批转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意见》和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为建立耕地红线制度奠定了基础。国务院批转的《意见》规定:城市郊区菜地和宅基地要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所占用的基本农田必须足额补充,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变、质量不降。《土地管理法》进一步确立了基本农田的范围,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划内耕地的80%以上,确立了基本农田的管理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应当严格限制任何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必须长期稳定地用于种植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等商品粮油生产基地,实行重点保护,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以上是我国耕地红线制度的初步构建。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创造性地提出了耕地红线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特别要强化对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制度。建立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加强对被占用耕地者的补偿。2004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这条制度进行了规范,初步形成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耕地占补平衡的主体、耕地占补平衡的能力进行了规范。
中共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在《关于加强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若干重大事项监督的暂行规定》中,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违法占用和破坏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纪律和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