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是什么企业?
狭义的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s),是指专门从事资金汇集与融通,并以借贷经营方式为经济运行提供支持的服务组织。广义的金融机构还包括各种直接融资机构以及为金融部门提供各项相关服务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按照金融业组织的形态来划分,可以分为银行业监管、保险业监管和证券业监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分别对这三类业务活动的主体实施了监管。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及混业经营趋势的出现,各国金融监管的边界不断被突破。以美国为例,其《联邦储备法》规定,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监督和管理几乎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而英国则通过《2000 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取消了除贷款和证券化以外的所有行业门槛,允许任何人在不违反有关审慎经营的原则下开展任何金融业务,并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基于风险管理和市场稳定的标准来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从各国实践来看,无论是传统的分业监管还是目前的综合监管,都是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无论监管主体如何划分,最终都要落实到风险管理上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无时无刻不存在着风险。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其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首要的风险类型,也是当前国际上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