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有哪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的重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自主重组(自我拯救) 即负债的企业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处置资产等方式来减少债务的清偿,实现起死回生的过程。 第二,破产清算转重组 一般指资不抵债但具有重整价值或保留价值的债务人,在执行宣告后,法院将债务人移送破产程序,经破产宣告前,债务人通过和解或者重整程序处理债务人的破产问题的行为。 第三,破产重整 是指法人型商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债权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律制度。
企业重组中,除上述三种主要形式外,还有合并、分立、解散等多种选择,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取决于多个方面。
第一,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第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第三,取决于当地政府的政策导向和企业服务;
第四,受到行业监管政策的限制等。 企业在重组时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政策导向多方考虑,最终作出科学合理的决定。
(一)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如A公司、B公司协议将两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员工并入新设立的C公司,A公司和B公司注销。
吸收合并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加入本企业而继续生存,被吸收的企业解散。如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合并完成后,B公司注销,A公司存续。
以发行股票为例的两种合并形式:
新设合并:假设A、B两家公司协议吸收合并新设C公司,A、B两家公司同时解散,C公司存续。新设立的C公司发行股票,收购A和B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A和B公司的股东用其持有原公司股票兑换所持有的C公司股票。
吸收合并:假设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解散,A公司存续。存续的A公司发行股票,收购B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B公司股东用B公司股票兑换A公司股票。
(二)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
新设分立指一个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分为两部分或更多部分,进行多方面的设立,原企业解散。如A公司协议分立设立B公司和C公司,A公司解散。
存续分立指一个企业将其部分资产分离出去,成立两个或更多的企业,原企业存续。如A公司分立新设B公司,A公司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