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制造企业有哪些?
2018年末,某地级市,两家企业破产,都是规模比较大的,员工好几千,一个产业是纺织行业,一个是机械行业,当时当地舆论哗然,因为在大家印象中,破产后,工厂应该门可罗雀,但这两家破产的企业,大门外,依然车水马龙,很多客户都来讨债,金额大的要死,法院执行的时候,发现工厂还是有钱的,只是没钱偿还,于是判决后,让工厂继续经营,赚钱后先还贷款(银行借款和融资),结果过了几年,该城市又有两家企业破产,又是两家大企业,上千人失业,债务加起来接近十个亿!
刚开始大家都很同情两个企业的债主,因为债务人破产了,大家也都认为这些债权人肯定是要不回钱了,毕竟破产后,一般都要经过重组或倒闭,资产变卖,优先偿付员工的工资和保险,然后是银行的利息和债务,至于借出去的钱,恐怕就很难要回来了,至少也是很长时间才能要回来。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两家破产后,公司的账户竟然没有进钱,反而往外借钱,原来公司破产之后,不仅不需要偿还债务,而且在重组过程中,还可以跟债权人协商,以债权抵充破产费用,然后重组成功以后,重新启动,继续运行,资金流也就有了。
于是,在破产程序中,这家企业竟然又活了过来!真是不可思议! 当然这其中可能存在虚假破产或者恶意破产的可能,不过,那都是司法审判中考虑的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是企业破产法的重点之一。在企业破产法起草过程中,考虑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较多,再就业困难,为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利益,避免矛盾激化,保持社会稳定,曾有不少意见提出,企业破产法应当对国有企业破产作特别规定。也有些意见提出,企业破产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一部法律,应当坚持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优胜劣汰的原则,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破产适用同一法律,这样更有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搞活国有经济。
经过研究,考虑到制定企业破产法既要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也要维护职工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的破产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使企业破产法能早日颁布实施,在企业破产法中对国有企业破产问题未作规定。1994年,国务院为了做好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一些行业和地区无效、低效国有企业的优化组合和破产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的原则制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上岗分流安置政策的通知》。对一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适用破产。在此基础上,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国有企业违纪违规行为纠正处罚办法》,规定了对严重偏离市场,连续三年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依破产法实施破产的条件。
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破产,涉及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稳定的问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企业破产法中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破产也未作规定,而是由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作规定。1995年商业银行法在总结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他的合作性金融机构改革和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的破产作了原则规定,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