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总经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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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引用一句法律条款作为引子,这个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中第三十一条的原文: 合伙企业对管理人或者经营者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或变更。

下面开始正文。 我认为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问题来看待,一是有没有必要设立总经理这么一个岗位,二是由谁来担任这个总经理一职。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的答案是肯定的,必须设置总经理这么一个岗位。理由如下: 我们把企业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运营部门(含所有的业务部门),另一个是职能部门(含人力、财务等所有支持性部门)。那么显然,一个合伙人企业需要有两个甚至更多负责人,分别负责这两个部门的运行。

在有限的合伙企业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必然要尽可能多地参与合伙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否则将很难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普通的合伙人都同时从事其他的经营活动,因此他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无巨细地参与到每个项目的管理当中去,这时就需要有个人专门负责项目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这个人就是项目的总经理。

对于第二个问题,即谁应该来担任总经理的岗位,我认为还是合伙人自己担任比较合适。原因有二:

第一,只有合伙人才能真正了解这个项目,其他人很难具备这样的专业性;

第二,只有合伙人才能真正调动项目的资源,实现管理者的权力。 当然,合伙人自己担任总经理,并不意味着他就不用履行其他合伙人的义务了,而是说他只需要专注做好项目管理的事情即可,其他合伙人则需要更多地投入精力参与项目前期和后期的工作当中去。这样才不会使项目的运作出现力有不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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