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企业有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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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公司才能成立,因此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是否意味着董事会对公司债务也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地位,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其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相互分离的,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董事会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但是,这里所谓的“董事不对公司债务负责任”是指一般情形下不负清偿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董事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这是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应尽的法律义务。若违反此义务,导致公司债务增加,显然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董事会在该债务形成过程中如有重大过失行为的,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权利,将公司与个人利益混同的,也可能造成公司的债务无法得到清偿,并由此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哪些行为属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权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认为,股东实施下列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就可能被认定构成滥用公司人格权(包括法人资格):(一)股东过度控制行为,如股东独断地作出决策,完全不听取别人的意见,或者在决策中实行内部的小团体主义,排斥他人的参与等;(二)股东抽逃资金行为,如恶意减少注册资本,擅自提取法定公积金,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给股东等;(三)股东逃避债务行为,如虚构交易将本公司资产转移给股东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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