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撤资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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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属于市场行为,是自由进出市场的表现;而国有产权的转让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并且需要报批。 其次,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以及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如果是中国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则必须经过国资部门的审批;如果是外资企业,那么不需要经过国资部门审批。

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资本相互渗透、交叉混合的情况十分常见。判断一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国资还是民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无论何种情况,法律原则应当是在不违背国家意志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思表示和股东的意思表示)。

对于非国资背景的企业来说,其自主进行的外商投资选择,应该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而对于国资性质的企业来说,其外商投资的自由度则要受到一定限制。不过,这种影响国有经济的整体布局和投资方向的效果并不明显。因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已经使得国有企业在资产归属方面拥有了完全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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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方先行收回投资的限制性规定作了修改。新通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取消了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得到弥补后,方能先行收回投资的限制性规定,以更加灵活地体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的特点,调动外商投资的积极性。

中国企业撤资不违法。新法规定外国合作者可以在税收、外汇等方面享受更优惠的待遇,在合作企业亏损弥补前先行回收投资,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作出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上述优惠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务院修改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允许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应当在企业亏损弥补之后进行。企业章程对外国合作者在企业中出资数额、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等事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规定对外国合作者的权益给予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根据现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不允许合营合同约定外国投资者在企业亏损弥补前先行收回投资,不允许约定合营期限届满时企业固定资产的归属,不允许提前终止合同约定的合营期限等。因此,国内企业在决定以何种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时,应当充分了解上述法律规定,从企业实际情况和本方利益出发,择优选择外商投资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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