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类企业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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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投公司的概念 一般所说的“城投公司”,其本质是政府投融资平台(或称政府投资基金)。根据2021年3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预〔2021〕7号)第4条,明确“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而根据2015年财政部印发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偿还管理办法》(财预〔2015〕218号)第五条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依法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所筹集的资金”;第十二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发债项目纳入预备清单,并在年初提前下达预算,合理安排还本付息资金”可以看出,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就是指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支出,这是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资金来源,也是城投公司的主要经营现金流来源,属于政府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端。也就是说,有财政拨款支出的项目就有城投项目的影子。而按照上述文件第六条对债务的性质界定,即“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流动资产、股权等投资以及无收益的项目”,可以看到,对于基建项目和市政工程,由于存在税收和价差收入,可以认为是具有公益性性质的支出,因此属于合理的债务范围。但是对于没有现金流或者现金流不稳定,不能自我持续发展的项目就不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了。所以,从本质上说,只有当政府有相应的财政拨款做支出的时候,才能产生相对应的融资需求,进而才有通过金融中介发行债券的可能。

2、城投业务的性质 因为城投公司作为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其业务开展必然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所以首先来看政策层面对于城投行业的定义。根据2010年原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金融机构贷款投向指导性意见(试行)》中对于区域划分属性的定义,东部地区包含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10个省份,中部地区含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份,西部地区包含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11个省份。 所以可以看到,在金融监管的层面已经明确了不同地区的发展定位,这也是决定一个区域城投行业生存状态的根本因子。

其次看业界对于城投行业的定义,目前普遍以是否从事公益性项目为判断标准,如果项目被界定为公益性项目,则该企业就被认定为城投企业。比如,2021年3月份,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项目管理的通知》(财预〔2021〕73号)第二点第(三)项中规定,“不得安排经常性支出”。同时附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项目申报书》中的第四点内容也指出,“本次申报的项目必须全部用于公益性项目,不得借债券发行名义搞产业开发”。这实际上也对城投行业的业务边界进行了界定——只准做公益、不准做生意! 第三看企业自身属性,很多企业之所以被认定为城投企业,是因为其本身属于政府机关举办的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机关行政人员和干部,另一类是企业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两者之间的划分依据在于是否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如果是,则属于单位职工,计入成本费用计算纳税;如果不是,则是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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