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如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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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金清算的目的来看,可分为基金合同目的实现情况下的强制清算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情况下的自主清算; 就清算的方式而言,可分为现金清算和财产清算。 本问答主要探讨基金合同目的实现情况下的强制清算方式,即当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导致基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财产清算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基金强制清算的管辖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注册地)法院管辖,有特殊情形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经有权机关批准”作为除外事项,从而排除了人民法院对私募基金的强制清算权。又如《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7条规定了,“因公司违法或者损害股东权益引起纠纷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表明了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类企业的强制清算,应当由公司登记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强制清算,但并不意味着申请之时就必须存在重大损失的事实。在部分情况之下,即便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给投资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由于尚不符合法定的赔偿条件,人民法院也可能会驳回投资者的请求。基金投资人遇到此类纠纷时不必惊慌,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对待。

基金强制清算的条件 从现有规定来看,基金强制清算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合法有效的基金合同; (二)基金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已经解散; (三)无正当理由,基金管理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清算事由;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清算程序。

其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已解散”是基金强制清算的根本条件,这一条件主要是基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清算报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终止清算的,由基金托管人处置基金财产”之规定而设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授权司法机关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在基金管理人消极或不作为的情况下才认定其构成解散,从而直接判决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对于积极作为的基金管理人而言,其并不必然具备强制清算的条件。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损毁、隐匿、伪造或篡改账簿、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导致账目不清、资产不明或者账实不符等情形的,则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提供相应文件”的行为,从而可以适用该条惩罚性条款,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同时可以对其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较为恶劣的情形,虽然尚未达到破产程度,也可能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也可以依据上述民事责任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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