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归属哪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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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的维修资金隶属于当地房产局监管,商业、公建等建筑物的维修资金属于建设部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涉及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的业主“双过半”决定机制。其中还区分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打眼、开挖、铺设管线、绿化、亮化及外墙粉刷等工程。 对于商用物业,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因此具体归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比如北京地区商用的房屋维修资金属市住建委监管,广州则由市国土房管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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