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哪年开始入市?
2010年1,2月间先后设立的两只“保险资管产品”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于201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出台,允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职工进行证券投资。根据《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基金的收益和风险由参保人个人承担;社会保险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代为管理、运用养老金;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入并持有到期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仅限于不依赖于某个行业或单一资产的资产配置,严禁直接投资于土地和房产;对股票和股票基金等风险性资产的投资原则上采用组合方式,单个企业的股权资产投资比例总体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随后在2010年2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公布了社保基金首次入世的细节。 根据该办法,养老保险基金通过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可开展以下四类业务: 一是买入返售资产,即证券公司向养老保险基金方向销售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并在约定期后以约定价格回购;
二是卖出购回资产,即在约定期内,证券公司按约定价格向基金会出售所持有的金融产品,并在未来某一时间再按约定的交易价格买回; 三是对冲交易,即利用期现套利、跨市场套利以及指数期货等工具,规避利率风险、货币市场波动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 四是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为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提供咨询和建议,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优化资本结构和资产组合理论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同时,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投资管理办法》还对每类业务的操作原则和监管要求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