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基金可以提出么?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事实,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无论是股票还是公募基金,都不存在所谓的“原始股”。 依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上市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便是“公司股权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里的股权清晰便是指公司的每一股股份都有着明确的所有人,不存在模糊或者争议的对象。而公募基金作为金融机构,更属于监管严格、要求合规性更高的领域,对于“股权”的规范要求自然更加严苛。
事实上,大多数国家地区的证券市场都不会存在所谓“原始股”的概念——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时,由于股价由发行价起跳,整体涨幅一般无法预测,因此不可能出现“低价”认购的情况,所有认购股票的行为必然是按市场价格进行购买,而不是所谓的“低价”获取,当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原始股”了。
然而,虽然我国及国外大多数学府都没有“原始股”的概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创业者和风险投资人就不会将未上市前的小额融资称之为“原始股”。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概念——“拟上市公司”。所谓“拟上市公司”就是那些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以用于未来的股份制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由于这些对象没有上市,因此他们的股票就无法在公开证券市场上挂牌交易,所以这些“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自然就没有流通性,其获得的资金自然就可以比照“原始股”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