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投资项目如何设立?
1.成立项目公司。由境外公司(母公司)直接投资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所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2.编制项目建议书。在全面了解项目信息、把握市场机会的基础上,对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分析论证。
3.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拟建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在收集、分析和判断各种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从技术、经济、工程管理、财务等方面对项目投资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
4.审批或核准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应报国务院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签订投资建设合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主承贷银行,与主承贷银行及项目管理机构共同协商制定贷款项目实施方案,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后,与项目单位签订《建设—经营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6.融资及资金管理。根据《建设--经营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项目公司向主承贷银行办理融资手续,取得借款,并将借款划入项目建设运营账户。 除贷款本金和按规定收取的利息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支取和使用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