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属于投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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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consolidation),又称为公司合并(corporate merger)、企业合并(business combin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组成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 吸收合并不属于投资行为,因为投资是要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接收被收购的公司并使其成为自己的子公司才是最终目的;但吸收合并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律师咨询等费用和新增资本溢价收入应作为费用和收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收取的租金以及相关的税费等应当确认为资产。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取得另一单位的出资者所支付的价款中的各项支出均直接或间接由新设公司使用,因此对于支付的相关成本均应作为相关资产的成本进行确认,并在未来的经营中加以摊销。

一般来讲,企业发生吸收合并时不可能只涉及一项资产,因此其对应的成本也应是多项资产的合计数。这些资产通常包括:

1.用于清偿债务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2.用于换取其他企业的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债权性投资;

3.所交换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净值、有关费用及应交纳的有关税费;

4.支付给职工的薪酬;

5.因吸收合并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在具体项目中,企业发生的与吸收合并有关的各项支出,如果构成一个完整的交易,并且该交易的完成使得企业可望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则应当将这些项目归集在一起,按公允价值计量,然后加总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科目。如果该项交易不构成一个完整的交易,而是交易过程中各种支出项目间存在一定联系并相互依赖,则不能将其全部加总计入某个资产科目,而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各相关资产科目,分别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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