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公司如何改革?
从历史条件来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农村生产力水平较低,集体所有制矛盾比较突出,家庭承包经营难以推进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它一方面坚持了土地公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另一方面又通过制度创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它在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前提下,有效地解决了“两极分化”、“耕者有其田”和“集约化”等问题;它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土地合理流转,把土地使用权和有形的土地资产变为资本的一种有效形式——通过清产核资、评估作价、明确产权、入股分红来实现的。这种模式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了历史潮流,收到了显著效益,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
其次,从现实情况分析,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高,二元结构问题还没有解决。在这一背景下,以土地股合作为主体的家庭经营体制还在起着基础性作用,是稳定农民预期,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同时,土地的股合作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方式提供了新的思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水平的提升,大量富余劳动力将从第一产业转向第二产业,这一转折对整个农业发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如何在保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使分散经营的农户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将各自的资源要素汇集起来,实现集约化管理,形成规模效应,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是我们面临的紧迫问题。
从小农经济向现代农业转变,除了变革生产关系以外,还要在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努力。土地股份合作不能局限在原有的小农经济的框架内,而应树立现代发展理念,通过内部股权结构的优化和外部市场运作方式的改进,促进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改变。
最后,从实践层面看,现阶段我国土地股份合作的实践主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即农户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入股金,组成股份合作企业或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这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形式之一,也是目前我国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但这不是唯一的形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组(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程序,实行“四议”(村党支部提议、村民委员会审议、村民会议决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两公开(即决策过程公开、执行结果公开)的办法,进行统一规划。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转租、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也可以直接出让或以入股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开发建设。 我们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现实基础,通过对现有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反思以及对国际经验的梳理,进一步探索完善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路径选择和问题症结,进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