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坐牢贷款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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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不是犯罪分子的个人违法所得,而是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犯罪的财产。对于犯罪分子用毒品犯罪所得等非法所得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当追缴,其中查封、冻结、扣押的财物,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依法没收。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 (一)既判罪刑已罚当其罪的,不得加重刑罚;

(二)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除外,实行数罪并罚时,对决定执行的刑罚不能加重原判决确定的刑罚; (三)判决宣告后发现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所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不相同或不完全相同的,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否则不得加重罪犯的刑罚;

(四)发现被判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除数罪并罚外,还应依法追加刑罚。 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由人民法院对其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执行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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