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个人贷款中介合法吗?
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是在于,您所说的“个人贷款”到底是什么范畴。 如果只讨论银行业务的范围的话,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法规的规定,我国银行的存款业务中只有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两个品种;我国的贷款业务也仅包括信用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四种。 所谓的银行“个人贷款”必然只涉及上述两种存款和四种贷款的范畴,是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子集。
如果以央行和银保监会的监管口径而论,所谓“企业”(法人机构)的信贷业务,除了上述四种类别的贷款之外,还包括贸易融资业务以及融资租赁业务,但前两类属于银行表外业务范畴,并不在资产负债表的统计范围以内,后一类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 但如果考虑金融机构以外的部门从事金融业务的领域,所谓“个人贷款”的概念便不再有任何实质性的限制意义了——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无论是借款还是融资,无论采取什么样的交易结构、签订什么样的合同文件,只要不涉及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是法律允许的范畴。
因此从这一点上而言,回答题主的问题,似乎只需要明确一点即可——“以个人名义,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贷服务,是否违法?” 这个问题的答案肯定是肯定的,民间借贷的行为本身就属于非法集资的一部分,只不过目前民间资金的渠道尚未受到严格监管而已,但如果行为本身导致的结果类似高利贷的,则无疑会遭受法律的追究。 以个人名义从事信贷业务的中间人,如果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涉嫌构成高利放贷的刑事犯罪:
(一)以营利为目的;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同时,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法〔2019〕254号】的通知精神,对于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出借人的资金来源;
(二)出借人的金融知识、金融业务经验;
(三)出借人从事借贷关系的时间和次数;
(四)出借人提供的资金渠道;
(五)出借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六)是否约定高额利息;
(七)是否委托受托支付;
(八)是否进行债权申报;
(九)是否具有行业特点。 对于典型的职业放贷行为,司法实践中有如下几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一)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民间借贷为业的自然人,以借款合同作为涉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高利贷主体的刑事责任;
(二)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民间借贷为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的,可一并处理;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个人以及企业或个人作为借款人,向他人提供借款时,由他人代为寻找资金供给方并收取服务费,其对借款的实际发生存在过错的,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