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交个税吗?
1、什么是股份支付?
公司的经济利益流入,分为负债和利益两种类型。负债型经济利益流入是典型的外源型,也称为外生性经济利益流入。负债型经济利益流入的两大特点:一是与特定的资金流出相联系,即必须通过相关的资金流出(支付资金)才能取得经济利益的流入;二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需要特定的时间间隔。如果某一主体未来取得固定金额的资金存入银行,虽然也形成经济利益流入,但不具有负债型经济利益流入的特性。因为这种经济利益流入不需要相应的资金付出,也没有时间限制。利益型经济利益流入的特征与负债型基本吻合,所不同的是利益的流入没有与资金支出的联系,即不需要付出相应的资金就可以取得经济利益流入。除上述两类经济利益流入外,还有一类是从其他主体接受不属于职工薪酬的股息、利润性质的现金股利。
2、股份支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份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以及关于个人所得税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对个人在公司(包括股份公司)中拥有的股份,其转让收入减去取得该股份的成本后,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个人因离职或辞职离任,对持有两种不同权利的股票(一是享受公司奖励的股票,二是赠送的股票),从公司离任时选择一股付一股的方式,所得属于股息、红利所得,按有关规定,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股改对股东股份进行的拆分处理(如1股拆成2股),属于对原分红送股方案的调整,不会对原股东获取股息、红利造成影响;如2股合1股处理的,应重新确定取得股权的时间,按照分得股票的数量和股东持有的整体股票数量计算股东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2011年2月1日被税收征管部门认定为纳税义务人的,应将当年从上市公司现金红利中取得的利息和股息,并入当年的“投资收益”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2月1日后被税收征管部门认定为纳税义务人的,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