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属于几类行业?
在我国,关于烟类的划分,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4年发布的《关于确定中西医结合临床医药全行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中成药、中药饮片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对化学药品、生物药品、医疗用的冷冻药品和保健用的药品实行注册号管理;对医疗器械、药品和化妆品实施生产企业许可证管理,并且对医药全行业实行经营企业准进口证管理。据此,我国将医药行业的工业、商业分成三大类进行管理。
(1)生产类:即第一类医药产品生产企业。这类企业生产过程包括:药用材料的加工、配制、包装、包装材料生产等。要求生产企业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规模效益以及较好的经济效益,产品在国家公布的新药审批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请审批,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按国家有关法规管理。
(2)零售类:即第二类医药产品零售企业。指拥有固定销售场所,有经过专业法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销售活动,并在药监部门备案的汽车药品销售企业。企业只能经营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规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3)商业类:即第三类医药产品商业企业。是指不直接从事医药产品的生产,从事医药产品原材料的采购,以及从事医药产品的储存、包装、运输的企业。依据药品质量特点及流通规律,对药品分别不同品种、等级分类储存,定期盘点,及时清理不合格药品,督促质量检验,保证流通环节中的药品质量。
按照上述划分规则,烟草产业显然应当归属于“生产类”。但实际对于医药行业的划分却与之不同。《医药工业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医药制造业的划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料药工业;另一类是药用辅料及医药包材工业。据此,烟草产业毫无疑问应当划归为第一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据《药品管理法》中“生产、运输、储存药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划分为医药制造业管理;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烟草行业归为批发和零售业。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此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容易造成混乱,难以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