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资产处置交哪些税?
处置自制固定资产需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企业自制固定资产的用途,在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时,其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应当按照企业对外同类资产的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对外同类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照企业生产的其他同类资产的销售价格确定;无其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照组成计价法确定,其公式为:成本×(1+成本利润率)。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是随增值税附征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也明确,所谓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都应视同销售。
综上所述,企业自制的固定资产对外处置,如果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且未放弃减税、免税,则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