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减值分摊多资产组?
在企业拥有一些简单资产组的情况下,商誉的减值测试和分摊会很直接明了。但在实际中,商誉的减值测试情况可能就会复杂得多。公司不仅可能有多项业务,而且这些业务在财务核算上可能有合并、有交叉,因而要确定商誉在具体资产组的分摊额可能成为一个难题。比如一家集团公司分别通过收购和投资两种方式控股了甲、乙两家子公司,形成商誉 200 万元和 100 万元。现将甲和乙公司并表作为一个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这个资产组的商誉分摊额应如何确定?按照准则的要求商誉按总体进行减值测试,而且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可将甲、乙资产分为 1300 万元和 700 万元,但与商誉不同的是,甲、乙资产的账面价值却分别是 1500 万元和 500 万元。是按商誉本身的 3:1 比例确定分摊额,还是按甲、乙公司合并入资产组的总额 1300+200=1500 万元和 700+100=800 万元来确定商誉在两者之间的分摊额?
实际上,准则中关于商誉分摊的可辨认资产组是指一个最简单、最小的资产组。对于那些合并了多个资产组、这些资产组之间还存在相互关系的复杂资产组进行测试时,应先将其拆分为可辨认的最小资产组,然后再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商誉的分摊额。
就上面例子而言,如果按照准则要求将资产分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对甲、乙公司分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若不能按这一要求操作,在合并甲、乙两个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应按商誉的总体比例 3:1 将商誉在两者之间进行分别分摊,即甲资产组分摊商誉
200×3/4=150(万元),乙分摊商誉 100×(3/4 )=25(万元)。因为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无法确认,也不能按其他标准确认其在合并分组中的比例,而只能按其自身已形成的比例进行分摊。合并后的资产组按上述分摊后的商誉额合计分别加上两公司的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再计算出合并后总资产组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