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做固定资产吗?
根据2001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其拥有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需要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也就是说,除了上述事项外,不需要对锅炉设备进行评估。那么该设备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77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规定,机器设备包含锅炉等设备。由此,该锅炉属于固定资产。上述文件并明确规定,不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