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按什么填列?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其来源渠道可分为购入的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其来源渠道分别入账,具体说明如下:
(1)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区别情况分别以不同的标准入账。
不需经过建造直接购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安装费、交纳有关税金等作为人账价值。
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装完毕后,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作为人账价值。
以一笔款项购人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的价格按购买总体的公允价值按比例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即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当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有失公允,则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人账价值。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在建工程”科目的贷方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租入固定资产时未涉及在建工程的,应按应当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如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人账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