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贷款主观客观原因?
核销贷款包括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
其中,客观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由于经济周期变化,借款人由盛转衰。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很多企业盲目扩张,对市场发展预测过于乐观,在经济出现下行时,一下子难以适应,导致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使借款人从盛转衰,出现到期贷款难以归还的情况。
二是企业突发变故,无法继续经营。主要指企业主要经营者突然病故或失联,或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该类贷款形成后,在实际中难以收回。
三是企业经营虽正常,但已资不抵债。在实际经济中,很多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从开始经营即处于亏损状态,经过数年持续亏损,虽仍能勉强继续经营,但已严重资不抵债,对金融企业已无法偿还到期贷款。该类贷款也无法收回。
四是企业正常运营,但难以形成还款资金。借款人贷款额度较大,虽然能正常经营,也有一定盈利能力,但是利润较低,加上要支付的人员工资、税收、销售费用、财务成本等,难以形成还款资金。
五是借款人逃废债务,无款可收。该类贷款借款人或担保人恶意逃债务,下落不明,或已名存实亡,虽经长期追索,也无法收回。
主现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违规贷形成的不良贷款,无法收回。由于贷款管理中存在违规现象形成不良贷款,如贷款“三查”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严,对不符合贷款及担保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未办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发放贷款;没有履行调查、审查、审批程序直接发放贷款等,一旦出现问题,很难收回。
二是信贷人员道德风险,形成不良贷款。有的信贷人员为谋取私利,伙同企业骗取贷款后逃逸,导致发放的贷款无法追回。有的信贷人员发放人情贷款和关系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由于各种人情关系,无法收回。
三是信贷管理薄弱,形成不良贷款。主要表现在:贷款“三查”及贷后管理流于形式;贷款存续期间对借款人、担保人检查监督不力;未做到实时监控,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导致不良贷款产生且无法收回。(张兆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