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还要办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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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颁布后,不少细心的市民发现,该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第180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通常所说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也就是说,市民购买期房办理按揭贷款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一规定,与以前的《担保法》存在明显不同。《担保法》规定,“以不特定的财产提供抵押的,在当事人同意并在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即可有效”,即对在建工程抵押、期房抵押只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即可有效。这样一来,《物权法》施行后个人办理按揭贷款是否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呢?

《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因此,抵押合同是设立抵押权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物权法》第185条、187条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物登记,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只要当事人在《物权法》实施以后,就以预购的在建房屋或者建成以后的期房作为抵押物签订的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抵押合同即应认定有效;对于《物权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也应按照以前法律法规执行。只不过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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