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禁止了吗?
不是禁止办理委托贷款,而是对委托贷款的管理更严格。根据《委托贷款办法》第二条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所谓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一般是企业集团内部上下级成员之间或者是紧密型企业之间,用于资金归集和下拨的委托贷款。
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等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通常所说的贷款都是指自营贷款,自营贷款是根据银行自有资金,按照《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程序发放贷款。自营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银行要进行五级分类管理、计提减值准备、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置。委托贷款不是银行的自营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业务。
委托贷款有其存在的价值,在目前金融环境下,对解决实体融资难也是一种补充。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委托贷款办法》,委托人和借款人都必须是符合规定的主体,受托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受托银行也不得接受不具备贷款资格的机构发起的委托贷款,也就是小贷公司、典当行等做委托人是不行的;受托银行不得以自身信用为委托贷款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担保,也不得以各种方式置换委托贷款的风险,也就是说,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或者以任何形式为委托贷款提供隐性担保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