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利息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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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并合理的支出,具体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实际发生是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债权性投资支付利息,如向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企业借款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等,在向借款人实际支付应税或免税利息的当年准予扣除,企业为借款而发生的中介费、咨询费等费用作为财务费用在实际发生当期准予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所谓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是指在贷款期限、金额、担保条件相同或相当时,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对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哪些范围,目前还没有统一标准。在具体执行时,企业应按照“便于比较、管理可控、合理合法”的原则,事先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某一行业或某类性质企业在一定期限、一定数额的贷款平均实际利率或其他合理认定的有关依据,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参照执行;以后年度需要变更的,需在申报前重新报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企业借款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如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后,上述开支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按照实施条例规定,按有关资产的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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