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什么时候配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如下: 1、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3、向上交所或者深交所申请;
4、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5、证券交易所审查同意;
6、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或批复同意;
7、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在募集章程中如实披露下列事项:(一)发行对象及其适用条件;(二)向原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办法;(三)原股东认购的数量或比例;(四)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是否实行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 (一)注册资本增加的需要;
(二)新建项目需要;
(三)经营发展需要;
(四)本所认为需要的其他情况。 本所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况提出具体标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执行。 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对象不超过一百二十四人,且应为符合相关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持有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管理的基金管理机构等七类机构中的任何两类机构的股东;
(二)主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应当为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
(三)发行后净资产不低于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送股的时间节点和程序安排: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转增股本的条件和时间: 上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给股东时,可以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目的是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本质上属于公司股东的自身利益消灭而股东利益实现的转让行为,因此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转增股本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体经营者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人、股份制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对自然人股东和合伙人取得的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