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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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点模糊,我理解的“参股”是指投资成立新公司,持有新的公司的股份(通常说的“股权”);而非参股则是购买已经成立的公司股权的意思,这两个的概念不同,但是经常有人混淆。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概念呢?其实这涉及到公司设立方式的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股东地位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如果一家公司通过订立合同来设立,由于设立时股东人数有限且明确,因此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明确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对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在公司设立时就明确股东的称为“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称之为“完全人格”,是公司法规定的理想模式。 然而大多数的公司都不可能像上面所说的那样设立,而是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设立公司。这种方式设立的公司的股东不明确,因为购买股票就是购买了股份,但究竟该股权属于谁,在设立时是无法确定的。因为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股份。这样,就产生了股东资格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理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法人授权才能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时候设立,它的第一顺序的股东只能是法人,而自然人不能成为公司法的主体,从而自然人也就不可能拥有公司的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 这就是说,以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的公司,其最初的第一顺序的股东虽然不是必然都是法人,但他们肯定是法定的代表人。他们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的意志。既然如此,他们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应由公司来承担,与个人无关。这种在公司设立时既不清楚到底由谁来具体经营公司,也不知道谁能最终控制公司的股份的,就是“不完全人格”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我们称之为“相当的人格”。它是我们目前现实存在的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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