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属于合并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七章 重整、和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称为重整程序。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三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应当对债权的性质、数额等予以确认并作出书面决定,通知债权人;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管理人可以提议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四十四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书的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一般来讲,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企业有可能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进入破产程序:
1.债务人自行申请,要求提前终止债务人的经营资格和资格;
2.债权人申请,直接裁定驳回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3.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4.管理人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