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属于企业员工吗?
不请自来,简单写一下我对此问题的看法。 首先,董事是否属于企业工作人员,从董事的内涵和外延上看,董事均不属于企业的工作人员。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义务完成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总经理有没有义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结合实践中存在的情况和理论上的通说来看,一般来说,董事长、总经理都没有执行职务的义务。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就没有关系了——实际上,二者之间的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不讨论有限公司)。
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企业的管理者一般由上级任命或者推荐产生。而总经理作为企业内部人员,对上级任命享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同时,对推荐的负责人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但总经理对负责人的选任并不负有过错责任。 [1]也就是说,总经理对负责人的选择具有决定权,但是否实施该权力以及如何运用该权力所产生的后果则由董事会承担。我们可以理解为,是总经理协助董事会履行管理公司的职能。
最后,我认为董事应当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 第一,董事是否尽职的关键在于其对公司的了解程度,而了解的程度只能来源于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否则,如同坐在主席台上指挥打仗的彭德怀元帅一样,无论其初衷如何,实际效果必会大打折扣。第二,如果允许董事不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就可以尽到注意义务,那么意味着章程无须设计具体的高层履职条款即可奏效,显然不符合公司治理的逻辑。 当然,强调董事必须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绝不意味着董事就必须亲力亲为,而是指董事必须参与到公司重要的决策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