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经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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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权退伙,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和监督权,具体权利的行使方式由合伙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企业的一切事务(包括对内和对外)。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涉及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应当通知合伙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合伙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进行:

(一)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二)变更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三)转让合伙企业部分财产;

(四)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其他行为。

前款规定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如果合伙人在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已经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予以备案。

根据上述条款,公司要订立一个总经理岗位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该总经理是否真正存在,还要看公司的实际情况。 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都设有一个总经理,因为总经理的职权在章程中可以约定得很细,如某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行使其职责所必须做出的决定,应事先呈送董事会批准”等。这样,这个总经理就是真正的执行者了,他完全可以超越合伙人去签文件,做决策。 不过现实中也有不按这个套路来的,有的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公司日常事务,那么这时候,这个被授权的人(一般是董事长本人)就是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他的权限比合伙人更大,不但可以做决策,也可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甚至贷款,出资等等。但这一切都要看股东会的权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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