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翰律师楼何企业?
胡德豪律师楼,其实是一个香港律所,由内地和香港律师组成,在香港有很深厚的根基 最近因为其代理的某内地当事人与某香港公司的仲裁案在港高院获胜而广受关注 这个案子涉及内地上市公司与香港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因合同争议来到香港法院寻求救济。
本案原告诉请撤销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被告则反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该协议并支付尾款。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首先,因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位于香港,故首次开庭时,法院就就程序问题发出传票,传唤各方于指定时间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
其次,关于协议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原告主张涉案协议属于“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款”的交易结构,应属无效;相反,被告则认为涉案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充分履行。
关于案件的法律适用,是选择适用中国法律还是香港法律的问题。由于涉案协议约定发生争议解决方式为由香港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争议首先应当由香港仲裁机构依法裁决。
但是此案涉及到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诉讼的处理原则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对于法律适用的约定优先于法定。同时规定如果约定不明或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人身关系、财产权属、义务等一般性规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明确具体,应当直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香港法律。虽然原告在诉讼中提出被告主体不适格等问题,但并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据此,香港高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