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控股多家家族企业?
1. 先来说下Fo,国内没有上市,目前主要是为私人客户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财富管理和服务,业务包括海外资产、海外账户、离岸基金、国际保险等。公司总部在香港,在国内有分公司(上海、深圳)和业务团队(北京)。
2. Fo不是家族企业,创始人也不是富二代。创始人家族也不持有该公司股份。
3. 目前市场上对“xx控股”、“xx投资”等的名称的叫法并不正规准确,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些名字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从境外结构来看,一般采用的形式是设立一个或多个BVI公司作为海外架构,在境外设立家族办公室(FO)来持有境内外公司的股权。这其中,股东会授权给家族的基金会(通常是信托),由它来具体执行家族的投资和管理。因此严格来讲,家族办 公室(FO)才是该海外架构的实际控制者。而BVI公司仅起到一个隔离保护的作用,不直接参与经营决策。 通过搭建这样的结构,一方面可以让家族实现财富传承的目标(因为通过信托安排,可以使财产在法律上归属受托人,并由此而实现继承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合理地减少税款(因为可以通过BVI进行税务规划,并且最终实现境外控股公司间接持股境内公司,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4. 如果只是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的确如高净值人士所担心的一样,这样结构的境外公司存在所有权不明晰的问题——表面上所有的股东权利均由信托享有,但实际控制权可能又是由家族办公室(FO)掌握的。然而现实情况可能并没有那么复杂。
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看,虽然通常是由一家信托公司来委托一家银行来全权管理这个海外结构,但不同的国家对于信托机构的设立要求不同,因此实际上很多情况下,并不是一家信托机构完全管控整个结构。比如在美国,根据《美国信托法》,一个家庭只能成立一个信托,由一个家庭所有的信托被限制只可从事一项事业,或为少数具有密切关联的人服务。因此如果是一个家族设立的信托,一般来说是可以充分有效地实现家庭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另外需要提到的一点是,虽然整个结构是由外国法人实体持有的,但是实际上的运营可能是由境内主体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国的税法对于境外所得是免予征收的,所以其实最后税收负担也还是由境内的运营实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