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委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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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意义上说,“委托理财”与“信托”存在密切的法律关系。 我国现行《信托法》中规定: “第一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具有下列能力:....(五)具有良好的信用;(六)具有必要的理财技能和专业知识。”“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或者信托财产。”“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将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用于担保或者抵押的;(五)将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用于买卖股票或者其他证券的;(六)将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用来清偿债务;(七)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首先,对于受托人的选择即需要其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等;其次,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负有严格的管理义务和谨慎的处理义务,并承担因违反该义务而给信托财产或受益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如果受托人违背了上述管理职责,那么就会构成对信托的损害,从而产生受托人向信托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但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所谓“非信托理财产品”并不符合这样的要求。 这类产品通常由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对外销售,产品本质上属于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基金子公司等机构的自有资金投资,由于监管的原因,不能直接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于是就通过成立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来投资,并且为了规避监管部门关于单一客户贷款限额的规定,采用了“一层层嵌套”的结构设计。具体而言就是先用一个公司作为融资方发行产品,然后让产品再投资于另一家公司的股权,以此类推,几层结构下来完成对于最终对象的贷款。

虽然这种产品设计完成了对于资金的流转,但是,由于最终用于放贷的资金其实是各类产品所拥有的资产收益权而不是实际意义上的银行贷款,从法律关系上并不能认定这些产品具备了信贷的性质。从法律层面来讲,这些金融产品并不能称为真正的信托。 而如果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项目出现风险,最终遭受损失的自然是投资者,也就是购买产品的个人或家庭。他们本来指望通过这些产品能够实现资产增值,却未曾料到可能会因此承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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