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现在还征收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83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暂停收取水利建设基金,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取用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不论是否征收水利专项基金,对取用水都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水利建设基金的由来及内涵 “水利建设基金”是地方政府向取水单位和个人、向工商企业和城乡居民征收并集中用于各类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体制的意见》(国发〔1996〕34号)的要求设立的。按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的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收入全部纳入地方金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或挤占。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豫财综〔2007〕2号)明确规定,该基金由各级地方财政从经营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按5%的比例提取,集中上缴省级金库;各省辖市(区)、各县(市)按属地原则,集中资金后上缴省财政,由省财政统一调度,用于辖区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目前,河南等不少地区取消了该基金的征缴,将原应缴入国库的资金改作预算收入,直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1]。 “水资源费”是国家对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一笔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明确,除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免征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由此可知,无论是否收取水利建设基金,取用水都要缴纳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