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归还投资包括哪些?
这个“还”字的含义比较重要的,我们一般将这个“还”理解为“偿付”或者“归还”(从文义上说两者区别不大),那么是否意味着资金已经实际到达了出借人的账户?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实践与理论的分歧问题。 在理论界大多数情况下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时,贷款就已经属于借款人所有,因此只要借款人能够偿还该款项,则属于归还借款本金;但如果银行确实已经放贷并且获得了相应的利息收益,那么在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偿还罚息。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分歧,主要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中规定的“交付”如何理解的问题,根据该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即“贷款人提供借款”,此时贷款人取得了该笔债权的绝对所有权和占有权,而不再以受领给付为成立要件。但这里的交付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并不等同于实物的转移。而且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规定是关于自然人间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因为金融机构具有特殊的融资功能。
至于您提出的公司向其他企业发放投资款的情况,其实质是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后,由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对外进行投融资行为,在此过程中如果涉及第三方公司的,往往还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但在实质上最终决定权仍然在董事会手里。所以从法律关系上讲,应当认定公司已经收到了被投资企业的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