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投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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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了社保基金运用的方式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范围内经批准可以使用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资运营。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理财公司,经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顾问和业务咨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社保可以开展金融投资运作促进资金保值增值。但社保不能直接对外借款或者发放贷款。 因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责任具有法定性、兜底性和无偿性,故此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运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定,主要运用于以下内容:

(一) 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

(二) 支付给符合条件的职工的医疗保险费、医疗救助费和工伤保险费;

(三) 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但是,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内容只是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使用的范围,并没有限制其不能用这些资金进行融资。所以,当遇到政府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时,社会保基金有权依法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当基金出现结余的时候,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相关机构也可以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以获取更多的收益。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的投资领域包括:

(一)境内证券市场股票,债券以及经授权的期货合约;

(二)境外证券市场股票、债券以及经授权的期货合约;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它投资方式。 其中,关于第一项的“境内证券市场”是否包含港股我在此前处理一些涉及社保资金的诉讼中曾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过调查令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出示认购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发行证券的相关证据,当时被调查的对象是某外资保险公司。然而,经过我方多次沟通,最终得到的答复是由中央汇金公司委托中金公司负责执行对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决策。由此,我们遂转向寻求解决路径。

此后,我们又进一步了解到财政部在1998年曾印发《关于试行国有金融机构资产损失挂账处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由于采取各种挽救措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应作为营业外支出予以挂账……”据此,我们遂主张该项费用的支出属于资产损失的范畴,应该纳入社保基金进行核算。不过,这一主张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此次庭审有一个值得我欣慰的地方,那就是法官虽然拒绝了我们的部分诉讼请求,但却认可了我们的部分主张,即认可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建设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因素。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我方前期研究方向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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