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重大投资监管?
应该明确政府在金融领域的职责和定位是什么。 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政府失灵说、市场失灵说和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说等。 政府失灵说的主要观点是,政府在金融领域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市场失灵说的主要观点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市场本身是有缺陷的,需要政府的干预。 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说认为,应该在承认市场作用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构建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的有效结合。 以上三种学说都有其成立的基础,也都有自己的不足之处。
我国现行理论界更赞同的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说这一观点。我们在配置资源的时候,应当充分认识到市场的作用,给予市场主体正确的价格信号和充分的运作空间,同时通过政府的监管作用来纠正市场扭曲,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市场也会有失灵的时候,政府干预也是必要的。我们应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通过政府的干预来解决市场的问题。 综上,我们认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是需要科学的监管来保证市场的效率。而政府的职责在于,当市场出现问题时(市场失控或市场无力解决),予以适当的干预,包括建立有效的市场制度和规则,制定战略性和结构性政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等。
其次,要明确金融监管的职责边界在哪里。 政府对金融的监管,主要是以金融为中介的交易行为的监管,这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道德风险和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政府监管的重点主要在于防范风险。 对于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的监管主要关注其是否真实合规地运营;对于金融交易本身的监管则重点关注交易各方是否按照公平的市场原则进行操作,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还包括对其经营行为及过程的监管,如金融机构业务的合法性、利率和外汇执行的规范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效性以及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等的监管。
至于非金融机构、个体的行为一般不在政府的监管范围之内,除非对这些行为已经产生了系统性影响。诸如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决策应当负责,企业作为交易的主体也应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 但如果这些交易违反了相关的法规制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