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可以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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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一点知识:所谓“备案”,一般指的是在特定领域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申报、审核确认或公示告知的行为或过程,以形成记载于相关机关的登记档案的过程性结果。

从定义上不难看出,备案的本质是行政管理的工具,其核心功能在于记录和证明。而投资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本质上属于市场调节的范畴;作为投资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其本质则是一种社会资源(劳动力和资本)的所有者。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无论是从事什么性质的经济活动,只要是合法合规的,就不应该被禁止。也就是说,无论从功能还是从属性上看,投资都不可能备案。

当然,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优惠政策,其中可能就包含对特定投资予以一定补贴等奖励措施。此时,如果投资主体提出相应的申请,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这些奖励可能通过一定的程序转化为备案事项,进而得到落实。但是,这种情形下的“备案”显然与法律赋予备案的功能和内涵相去甚远——它更像是一项政府给予投资者的特殊奖励措施。

简言之,投资无需也得不到备案。 不过,很多投资者可能会关心另一个问题:我投钱成立了一家公司,那我是否就可以以此为由要求政府的有关职能机构对我进行相应支持呢?

在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设立”与“注册”。虽然很多时候可以相互替代,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两者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举例来说,假定A先生在北京的一个居民社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了对该套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即确立了他对该房屋的物权,他也就因此成为该房屋的业主。然而,尽管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设立”,但A先生却没有办法据此直接要求开发商返还因开发建设楼盘而透支的资金(除非其能证明开发楼盘的具体支出超过了楼盘的总价值)。同样,投资人投入资金成立公司,从其将这笔钱交付给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之日起,所有权即“设立”,但他不能因此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和企业偿还垫付的资金。

之所以强调“设立”与“注册”的区别,是因为只有“设立”才可能发生所有权移转,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而“注册”仅意味着相关权利义务由谁享有承担,并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的效力。 “设立”不同于“注册”,前者是成立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后者只是成立的条件之一。即使投资已经完成设立的程序,只要相关的注册手续未经办理,该投资关系就是不完全的,因而也不能因此向其他民事主体主张相关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法中,“设立”与“注册”的概念往往与“成立”与“营业”的概念互为通用。对此,我们需要注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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