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看信托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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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国内投资者只能做“吃瓜群众” 2013年以前,我国对于信托业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等,这些法律虽然对信托业有一定的规定,但十分原则且不够具体。

2013年以后,随着《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简称“87号文”)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简称“52号文”)的发布实施,我国对于信托业的监管开始逐步走向规范。但是,由于这两个文件都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而且主要是对信托公司以及信托计划的设立与运作进行规范,无法直接应用于上市公司相关主体的认定。

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简称“16号文”),这是我国首部关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专门性制度文件,从信托公司股东准入、出资程序、变更流程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但是,16号文明确指出,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而适用对象中排除掉重要的一部分——上市公司。据此,通过信托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显然无法得到明确许可。

目前而言,国内投资者想要获取信托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信息,只能通过两个途径:

一是通过信托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渠道。大多数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时,需要事先经监管部门批准,在信托公司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中通常可以查阅到相关的批准文件。如果涉及内幕交易或者信息披露义务,还可能涉及其他监管机构和部门,如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等。当然,这些信息都需要以公开途径予以查询。

二是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在特定情况下,有的信托公司可能因为自身经营问题导致被申请破产或强制清算的,此时可能会涉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或者清算财产的分配方案。在此过程中,有可能涉及对公司资产是否完整、收益是否准确的审查判断,进而可能延伸出对信托计划投资项目、标的股权的价值评估结果等相关证据的调查取证。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通过上述哪一种途径,最终都有可能涉及到信托合同的内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除法律规定及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公司享有绝对的商业秘密权利,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以法定事由查阅信托公司持有的客户资料以及其他商业信息。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合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即使通过诉讼方式也无法获得全部的调查取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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