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股票是国家股?
国家股的确定依据是出资的来源,而不是股东的身份。 1984年以前,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部分企业将闲置资金存入国家建设银行,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1985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决定授权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投资主体开展证券业务(《关于发行国家对企业的长期债券的批复》),由此国家建设银行为代表的国家投资公司开始从事企业股权投资,国家投资公司持有的股份称为“国家股份”或简称“国家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几个主要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发行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从出资来源角度,这种由国家投资公司持有并由其经营管理的股份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被称为国家股。由于当时公司法尚未出台,因此国家投资公司的性质和地位难以明确界定。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国家投资公司可以行使国家资本金所有权,也可以说是政府投融资机构的雏形。
目前国家股的主要来源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以财政拨款形式形成的国家积累,即原国家投资公司所持股份;另一部分是来自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如国有企业出售国有资产所得价款用于购置国债产生的国家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细则的相关规定,国家股的确定依据为出资来源而非股东身份。因此对于以财政资金购入国债形成的“社保基金”而言,其持股比例应当计入国家股的部分。按照现有会计准则,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和国债,那么这些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的资产购买的企业债券就是国债,这部分资产的本金及其利息均来自于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或者向纳税人筹集的税款,属于国家投入的资本,应该划入国家股的范围。 至于社保基金的收益是否应划入国家股呢?从现有的相关规定来看,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32号)规定,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构成,政府资助缴费,其中中央确定基础补助标准,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多缴多补;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因此无论怎样说,这些收益都是来源于国家的支持,而且投资收益也全部上缴国库进入财政部门管理。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来讲,都应该将其认定为国家股。 当然,如果这个定义过于宽泛的话,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当被投资对象发生亏损的时候,这部分亏损就全部落入了国库账户,而不再像以往那样有相应的风险承担者了。但这似乎也是没办法的事吧……